王女士和李先生结婚8 年,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2024 年 3 月,两人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进入 30 天离婚冷静期。谁也没想到,冷静期内,李先生突然 “画风突变”—— 他先是用信用卡透支 15 万元购买了高档手表和珠宝,又以 “生意周转” 为由向朋友借了 20 万元,甚至虚构了一笔 30 万元的 “工程欠款”。
4 月中旬,离婚冷静期结束,王女士与李先生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但离婚后不久,王女士陆续收到银行催款通知和法院传票:李先生的信用卡透支被银行追讨,“朋友” 和 “工程方” 也起诉要求王女士共同偿还债务。
王女士懵了:“离婚冷静期他突然借这么多钱,我根本不知情,凭什么让我还?” 而李先生却称:“这些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必须分担!” 双方对簿公堂,王女士能否逃过这笔 “天降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具备‘共债共签’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要件。本案中,李先生在离婚冷静期内突击举债,金额巨大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其购买的高档手表、珠宝未用于家庭消费,所谓‘生意周转’和‘工程欠款’亦无证据证明实际发生或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结合双方已进入离婚程序、感情彻底破裂的事实,应认定上述债务为李先生个人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债权人对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所有债务由李先生自行承担。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离婚冷静期的债务风险
离婚冷静期虽未正式离婚,但夫妻关系已实质恶化,一方可能通过突击举债转移财产或制造虚假债务。法律对这类债务采取“严格审查” 标准:
金额合理性:超出家庭日常消费(如普通家庭突然背负数十万债务)需重点核查;
资金流向: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子女教育、房贷等)或共同经营(如配偶参与的生意)。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核心
1、共债共签原则:债务需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如微信、短信确认);
2、用途导向:
共同生活:用于家庭饮食、医疗、教育等日常开支;
共同经营:配偶参与经营活动或债务收益用于经营收益。
本案关键:李先生的债务既无王女士签字,也未证明用于家庭或共同经营,甚至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双方已无共同生活基础),故不属于共同债务。
(三)离婚时的债务防范建议
1、提前固定证据:
离婚协商期间,可书面约定“冷静期内一方举债由个人承担”;
保留分居证据(如租房合同、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已无共同生活。
2、及时核查债务:
发现对方突击消费或大额借款,立即要求说明用途并留存记录;
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凭空产生”。
3、拒绝 “被负债”:
对莫名出现的债务,坚决否认并要求债权人举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通过律师调取对方银行流水、资金去向,推翻不合理债务。
律师提醒:离婚冷静期不是“债务真空期”,但法律不会让任何一方借离婚恶意负债 “坑” 配偶。遭遇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用证据链打破 “被负债” 困局,守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