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 “借款” 不还,是受贿还是普通借贷?

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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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借款” 不还,是受贿还是普通借贷?

案情简介

老王是某局的科长,主管项目审批。老李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老板,常年在老王的辖区内承接工程。2020 年,老李找到老王,称自己急需资金周转,想向老王 “借” 50 万元,并承诺半年内归还。老王心里清楚,老李这是想拉近关系,但他还是通过银行转账给了老李 50 万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

半年后,老李不仅没还钱,还在老王的“关照” 下顺利中标了几个大项目。老王觉得反正钱也不急着用,加上老李经常送些烟酒礼品,就没再提还钱的事。2023 年,纪委在调查其他案件时发现了这笔资金往来,老王坚称这是 “民间借贷”,老李也配合称 “确实是借款,只是暂时没钱还”。

但调查发现,老王的银行流水显示,他当时的存款仅有60 万元,却一次性借出 50 万元,且借款后从未催促还款;老李的公司账目显示,这 50 万元并未用于所谓的 “资金周转”,而是直接进入了老李的个人账户用于购房。此外,老王在借款期间多次为老李的公司提供审批便利,甚至在明知其资质不足的情况下仍让项目通过审核。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公职人员‘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需综合考量双方关系、借款理由真实性、资金流向、还款能力及行为人的职务关联性。本案中,老王与老李并非平等民事主体,双方存在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老王出借资金明显超出其合理经济能力,且未约定借款期限、利息等关键条款;老李虚构借款用途,资金未用于公司经营;最重要的是,老王在借款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老李谋取利益,符合‘以借款为名行受贿之实’的特征。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最终,法院判决老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 万元;老李因行贿罪另案处理。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借款” 与 “受贿” 的核心区分标准

1、主体关系:普通民间借贷多发生在平等亲友或商业伙伴之间,而 “借款型受贿” 中双方存在职务上的隶属或管理关系(如本案老王与老李)。

2、借款真实性:

真实借款:应有合理用途(如经营、医疗等)、明确还款计划,且资金流向与用途一致;

虚假借款:用途虚构(如本案老李称“资金周转” 却用于购房)、无还款诚意(如老王从未催款)。

3、职务关联性:若 “借款” 后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取利益(如项目审批、政策倾斜等),即便形式上是 “借”,也可能转化为受贿。

(二)司法实践中的证据审查重点

1、经济能力匹配度:公职人员若 “借款” 金额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或存款(如本案老王仅 60 万存款却借 50 万),可能暴露 “借款” 的不合理性。

2、行为反常性:

无书面凭证:普通借款常有借条,而受贿“借款” 多无书面约定;

长期不催还:真实借款人会主动追讨,而受贿方因“钱权交易” 默认不催款。

3、利益输送闭环:需证明 “借款” 与 “职务便利” 的因果关系(如本案老王为老李中标提供帮助)。

(三)公职人员的风险防范建议

1、杜绝模糊借贷:与管理服务对象发生经济往来时,务必签订书面借条,明确金额、期限、利息等,避免 “口头协议”;

2、拒绝超额借贷:借款金额应与自身经济能力匹配,避免超出合理范围;

3、严守职权边界:绝不能在 “借款” 后利用职务为对方谋利,否则即便形式合法,仍可能构成受贿。

律师提醒:公职人员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经济行为需更严格遵守纪律和法律。“借款” 与 “受贿” 的界限看似模糊,但司法机关会从资金流向、职务关联、行为逻辑等多维度穿透式审查。任何企图以 “借款” 为名掩盖权钱交易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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