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送餐致残,平台真能一推了之?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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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送餐致残,平台真能一推了之?

案情简介

小张是个怀揣梦想的年轻人,初到大城市打拼,为了能在这座城市站稳脚跟,他选择成为一名外卖员。经人介绍,小张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加入了该公司负责运营的外卖配送团队,主要通过某知名外卖平台接单送餐。

2024 3 月的一天,小张像往常一样忙碌地奔波在送餐路上。为了能按时将餐食送到顾客手中,他争分夺秒。然而,意外却突然降临,在一个十字路口,小张为了躲避突然变向的车辆,紧急刹车,结果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剧烈的疼痛瞬间袭来,小张无法动弹,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小张腿部骨折,伤情严重,后续治疗费用高昂,而且此次受伤导致他十级伤残,这意味着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正常工作,生活陷入了困境。

事故发生后,小张满心期待平台和所属公司能给予一定的帮助和赔偿,毕竟这是在送餐工作过程中受的伤。但让他没想到的是,平台运营方和某商贸公司却以小张签署的“众包协议” 为由,拒绝支付生活保障费等赔偿款项。他们声称,小张与平台并非传统的劳动关系,平台无需承担责任。小张感到无比委屈和无助,自己在为平台辛勤工作时受伤,却面临着被拒赔的局面,于是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平台运营方和某商贸公司告上了法庭。

裁判要旨】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不能仅仅依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名称来判断,而应当审查用工的实质情况。经查明,平台通过算法规则对小张这样的骑手实施了严格管理。例如,存在强制派单的情况,骑手无法自主选择是否接单,只能按照平台分配的任务进行配送;同时,骑手的收入高度依赖平台订单,几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这表明骑手与平台之间存在较强的经济从属性。此外,在工作过程中,骑手需要遵循平台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如送餐时间限制、着装要求等,这些都体现了平台对骑手的劳动过程进行了实际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综合上述因素,法院最终认定平台企业与某商贸公司构成共同用工主体。法院认为,小张在送餐过程中受伤,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和保障。“平台运营方和某商贸公司作为共同用工主体,对小张在工作期间遭受的伤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精神,平台运营方应支付小张生活保障费 1.3 万元,以解小张的燃眉之急,同时也彰显了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劳动关系认定新视角

在新业态用工模式下,不能单纯依据合同名称判断劳动关系。像外卖行业,即便签署“众包协议”,但如果平台通过算法实施强制派单、控制收入来源等,就满足劳动关系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等特征。法院会从实质用工情况出发,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

(二)平台责任的界定

平台作为用工主体之一,不能凭借模糊的协议条款逃避责任。当骑手在执行平台配送任务过程中受伤,只要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或类似雇佣关系,平台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伤残补助等。平台对配送业务具有组织、管理和收益权,就需对配送过程中的风险负责。

(三)劳动者维权要点

外卖员等新业态劳动者维权时,要注重收集证据。比如,保存平台派单记录,这能证明工作任务来源;留存与平台客服沟通记录,可能涉及工作要求、违规处理等管理内容;还有收入流水,体现收入依赖平台的情况。凭借这些证据,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能有力证明与平台的劳动关系,从而争取到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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