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哥前几年想着给自己添份保障,就通过保险代理人小李买了份重疾险。小李当时拍着胸脯保证,只要按他说的填,以后肯定能顺利理赔。王大哥没多想,就在投保单上按小李指示,勾选了“无任何重大疾病史”。可谁能想到,去年王大哥真查出患了严重心脏病,符合保险合同里的重疾赔付条件,满心欢喜去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了。
原来,保险公司调查发现,王大哥病历里显示他多年前就有心脏病相关症状,投保时没如实告知。王大哥这下懵了,自己明明没这些病史,仔细回忆才想起,当初小李让他在一份“既往病史补充说明” 上签字,说只是走个形式,他也没细看。后来才知道,这份说明里竟伪造了他多年前心脏病发作的 “就诊记录”,包括虚假的心电图报告、诊断结论等。王大哥觉得冤枉极了,这病史是被小李伪造的,自己根本不知情,可保险公司不信,双方僵持不下,王大哥只好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此案时,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判决书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但在本案中,通过对王大哥就医记录、医院档案及相关医疗专家的鉴定,证实那份“既往病史补充说明” 里的心电图报告,其波形特征与王大哥实际心脏状况不符,属于人为篡改;诊断结论也缺乏对应就诊时的检查数据支撑,系伪造。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投保人王大哥并非故意未如实告知,而是因保险代理人小李蓄意伪造病史,导致投保信息失真。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虽有询问义务,但对明显存疑的病史补充材料,未进一步核实,存在疏忽。”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对王大哥此次心脏病发作承担赔付责任。同时,保险代理人小李伪造病史的行为涉嫌违法,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讲究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有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等重要信息的义务。但这里的告知要基于真实情况,像本案中被保险代理人伪造病史,并非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投保人不应为此担责。若保险公司以此拒赔,需拿出确凿证据证明投保人故意隐瞒或重大过失未告知,否则不能随意解除合同、拒绝赔付。
(二)基因检测报告等证据的采信规则
在这类案件里,基因检测报告、病历等证据至关重要。法院采信证据时,会审查其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与案件有无关联。拿本案来说,伪造的心电图报告,从专业角度看波形异常,与被保险人实际情况不符,内容不真实,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支持保险公司拒赔主张。同时,若有新的检测技术(如本案未涉及的表观遗传学检测,可更精准判断疾病真实发生时间等)能突破既往病症伪造手段,其检测结果在符合法定程序下,会成为有力证据还原事实真相。
(三)保险双方的责任与维权要点
投保人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如实回答健康询问,对代理人要求签署的文件仔细查看。若像王大哥这样遭遇被伪造病史,要及时收集证据,如与代理人沟通记录、投保过程相关文件等。保险公司则要完善核保流程,对存疑信息深入核实,不能仅凭表面材料拒赔。一旦发生纠纷,双方都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