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一下,您在一家公司负责环保事务,手里掌握着公司的碳排放配额交易账户,这些配额可是公司未来运营的“绿色通行证”。在福建大田的一家水泥公司,就有这么一位环保专员张某,他的日常工作之一便是管理公司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碳排放配额账户。
从2021 年 12 月开始,一直到 2023 年 11 月,张某动起了歪心思。他背着公司,偷偷和冯某某等人勾结。在没有得到公司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登录交易平台,将公司的 18 万余吨碳排放配额进行了交易。这些配额变成了 227 万余元现金,进了他们的口袋。
直到2023 年 11 月,公司总经理在核查账户时,发现配额数量远远不够,根本无法完成履约任务。面对公司的质问,张某自知事情败露,才坦白了自己的违法行径。原本为了助力企业节能减排、绿色发展而设立的碳排放配额交易机制,却被张某等人利用,成了他们谋取私利的工具,给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被告人张某身为公司环保专员,利用保管公司碳排放配额交易账户的职务便利,与被告人冯某某通谋,未经授权擅自交易公司碳排放配额,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在这个案件中,张某和冯某某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最终,法院判处张某、冯某某相应刑罚,并处罚金。具体而言,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X]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X] 万元;被告人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X]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X] 万元。法院通过这样的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对破坏碳排放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点
在这个案件里,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他作为公司环保专员,对碳排放配额账户有保管职责,这是利用了职务之便。擅自交易公司配额,将所得据为己有,明显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对于企业来说,一定要明确员工职责权限,建立严格的账户管理和交易审批流程,防止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而作为员工,要清楚知晓利用职务犯罪的严重后果,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二)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法律监管
随着全国碳市场的发展,《全国碳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不断完善。从政策角度看,碳排放配额交易受到严格监管,交易主体、交易行为都有明确规范。像张某这种未经授权交易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企业参与碳排放交易,必须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确保交易合法合规。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交易平台的监督,提高交易透明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三)刑法第225 条非法经营罪的关联思考
虽然本案以职务侵占罪定性,但在碳排放配额交易领域,非法经营罪也值得关注。刑法第225 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有人在没有交易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碳排放配额买卖,或者进行虚假交易、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就可能触犯该条款。这警示市场参与者,进入碳排放交易市场,一定要先确认自身资质,合法合规开展业务,否则将面临刑事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