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买带“自动驾驶” 功能的车,图的就是开着省心,可真要是出了事故,责任到底该算谁的?北京的李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闹心事 ——2024 年 5 月,他驾驶搭载 NOP 辅助驾驶系统(L2 级)的蔚来 ES8 在高速上行驶,特意开启了 “自动跟车 + 车道保持” 功能,想着能稍微放松下。
可没成想,前方一辆工程车因故障临时停靠在应急车道,车辆却没及时识别,径直撞了上去,造成车辆严重损毁,李先生也受了轻伤。事故后,李先生觉得是车辆的自动驾驶软件出了问题,找车企索赔,要求车企和软件提供方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但车企却反驳说:“咱的 NOP 只是辅助驾驶,不是全自动驾驶,说明书里写得明明白白,驾驶员得全程保持警惕,随时准备接管。是你没尽到观察义务,才导致事故,跟我们没关系。” 双方争执不下,李先生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车企和软件商连带赔偿车辆维修费、医疗费等共计 28 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围绕“自动驾驶等级界定”“各方责任划分依据” 及 “软件缺陷认定” 作出判决,判决书中大量引用法律规定及核心裁判观点:
(一)关于自动驾驶等级及责任主体的核心认定
法院依据《驾驶自动化技术研发伦理指引》相关规定,明确指出:“涉案车辆搭载的 NOP 系统属于 L2 级先进驾驶辅助系统,该阶段责任主体通常为人类驾驶员,驾驶员需时刻保持对车辆的控制与警觉,承担主要责任。L2 级系统仅起协助作用,不具备独立驾驶能力,不能免除驾驶员的安全注意义务。”
(二)关于车企及软件商的责任认定
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结合《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第三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当配合提供证据材料”,认定:“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的硬件存在质量问题,亦无法证明软件系统存在算法缺陷或程序漏洞。车企已在车辆说明书中明确标注系统适用场景及驾驶员的接管义务,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涉案软件由车企自主研发,无独立第三方软件商参与,故软件责任应由车企一并承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车企存在过错。”
(三)关于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 原告李先生作为驾驶员,在开启 L2 级辅助驾驶系统后,未履行全程安全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前方故障车辆并采取制动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 驳回原告要求车企及软件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3.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先生自行负担。”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核心规则一:责任划分先看“自动驾驶等级”,级别不同责任主体不同
目前主流的责任划分核心是依据SAE 自动驾驶等级:1. L1-L2 级(辅助驾驶):责任核心在车主,系统仅起辅助作用,车主必须全程监控,一旦出事,除非能证明车辆有明确缺陷,否则基本由车主担责;2. L3 级(有条件自动驾驶):特定场景下系统主导驾驶,若因系统未及时移交控制权或自身失效导致事故,车企可能承担主要责任;3. L4-L5 级(高度 / 完全自动驾驶):无人类驾驶员监控场景下,责任通常由车企或运营方承担。本案中 L2 级系统的属性,直接决定了车主的核心责任地位。
(二)核心规则二:车企/ 软件商担责需满足 “产品缺陷” 要件,而非单纯出事故
车企或软件商要承担责任,关键不是事故是否发生,而是要证明其提供的车辆或软件存在“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警示缺陷。比如软件算法存在识别漏洞、硬件传感器失灵,或者车企未明确告知系统的能力边界。本案中李先生无法证明软件有缺陷,且车企已通过说明书尽到提示义务,故车企无需担责。若软件由第三方独立提供,且事故确因软件缺陷导致,软件商可能与车企承担连带责任。
(三)核心规则三:车主的“注意义务” 不能因开启自动驾驶而免除
无论开启何种级别自动驾驶,车主都不能完全“甩手掌柜”。L1-L2 级需全程保持警惕,随时准备接管;即使是 L3 级,也需在系统提示后及时介入。司法实践中,若车主存在分心驾驶、未按提示接管等情况,通常会被认定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法院正是基于李先生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才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
【结语】
自动驾驶不是“免责金牌”,责任划分的核心是 “等级定边界、缺陷定追责、过错定比例”。对车主而言,使用自动驾驶功能时务必看清等级、遵守提示,全程保持注意力;遇到事故要及时留存行车数据、说明书等证据,方便后续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