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群本是沟通孩子学习的地方,可有人在群里发侮辱诽谤的话,群主看着不管,要不要一起担责?广州的黄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
黄女士住在某小区,小区物业公司的员工杨某建了个近300 人的业主家长群,方便大家沟通孩子入学、小区托管等事宜,杨某自己当群主。后来,群里的两位业主因为琐事和黄女士起了矛盾,在群里多次发布辱骂黄女士的言论,还夹杂着人格贬低的内容,持续了好几天。
黄女士看着群里的不当言论又气又急,多次在群里向群主杨某求助,要求他删除侮辱言论、制止这两位业主,可杨某只是在群里笼统说了句“大家注意言辞”,没采取实际措施,既没删帖也没把侵权业主移出群。这些言论在群里扩散后,其他家长对黄女士议论纷纷,给她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影响。
之后,黄女士先起诉了那两位发不当言论的业主,法院已经判决他们构成名誉权侵权,赔偿了精神损失。可黄女士觉得,群主杨某没尽到管理责任,才让损害扩大,于是又把物业公司(杨某的单位)告上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2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围绕“群主是否负有管理注意义务”“是否未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 作出判决,核心裁判观点及原文引用如下:
(一)关于群主的管理注意义务认定
法院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涉案微信群是物业公司员工发起的业主交流平台,群主作为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预见到群内可能出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故对此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参照《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群主应当履行管理责任;且公然侮辱他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群主基于管理权限,比普通群成员多出发布公告、移出群聊等权限,有能力预防和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理应在权限范围内履行管理义务。”
(二)关于群主是否未尽到管理责任的认定
法院认为:“判断群主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应结合侵权言论的频率、持续时间、被侵权人的求助情况及群主采取的措施综合考量。本案中,侵权业主多次长时间在群内发布侮辱言论,被侵权人黄某某已在群内多次、多方式要求群主采取措施,但群主仅笼统提醒‘注意言辞’,未及时删除侵权言论或移出侵权人,未采取适当有效的管理措施,存在过错,加重了黄某某名誉受损的程度。”
(三)关于责任承担形式的认定
法院判决书中释明:“群主的过错程度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其责任应与过错程度相适应。赔礼道歉具有人身属性,不因直接侵权人已承担责任而免除,但责任范围应匹配过错;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直接侵权人已全额支付抚慰金,群主应承担补充责任,在直接侵权人无法赔偿时才予以补充,故本案不再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某物业公司向原告黄某某赔礼道歉,在小区公告栏张贴道歉声明,保留 30 日;2.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已按要求履行了道歉义务。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核心规则一:群主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但非无限责任
群主的管理责任不是“兜底责任”,而是与其管理权限、群性质相匹配的 “合理注意义务”。一方面,群主无需逐一审核每一条发言,不能要求其具备专业法律判断能力;另一方面,对于明显违法、侮辱性极强的言论,或被侵权人明确求助后,群主必须采取删除、提醒、移出群等必要措施,不能放任不管。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群主,在被侵权人多次求助后仍未有效处理,就违反了这一义务。
(二)核心规则二:担责的前提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未采取必要措施”
群主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是“主观有过错”,具体表现为 “知道或应当知道” 群内存在侵权言论,且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知道” 包括被侵权人通知、其他群成员提醒等明确告知情形;“应当知道” 则结合言论的明显侵权程度、持续时间、群规模等综合判断,比如在几百人的家长群里,持续几天的公然辱骂,群主即便未被明确告知,也可能被认定为 “应当知道”。
(三)核心规则三:责任形式为“补充责任”,而非主要责任
群主未履行管理义务的,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而非与直接侵权人连带承担主要责任。简单说,直接发表不当言论的人是首要侵权人,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群主仅对因自己未及时管理导致的 “损害扩大部分” 负责,赔偿范围和责任大小远低于直接侵权人。本案中法院仅判决群主道歉,未支持额外精神损害赔偿,正是这一规则的体现。
【结语】
家长群不是“法外之地”,群主也不是 “甩手掌柜”,既要保障群内正常沟通,也要守住法律底线。作为群主,遇到不当言论及时制止、删除,既是履行管理责任,也是避免自身惹上纠纷;作为群成员,发言需谨慎,切勿因琐事侵犯他人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