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想探望孙辈,能对抗子女的监护权吗?

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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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想探望孙辈,能对抗子女的监护权吗?

案情简介

独子意外离世,爷爷奶奶想定期探望孙女,却被儿媳坚决拒绝,说自己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能说了算。这隔代亲情,真能被监护权“拦下来” 吗?陕西的沙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亲情困境。

沙女士的独子小丁和儿媳袁女士结婚后,生下一对双胞胎孙子。可孩子出生没多久,小丁就因病去世了,两个孩子一直跟着袁女士生活。沙女士老年丧子,把所有精神寄托都放在了孙子身上,多次联系袁女士想上门探望,却都被袁女士以“影响孩子生活”“自己是唯一监护人” 为由拒绝。

沙女士又急又伤心,她觉得自己和孙子有血缘亲情,探望孙子既是自己的心愿,也能给孩子多一份关爱,儿媳不该硬生生阻断这份亲情。多次协商无果后,沙女士只能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自己每月能探望孙子两次,每次两小时,袁女士予以配合。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后围绕“隔代探望权的合法性”“监护权与探望权的平衡”“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作出判决,核心裁判观点及原文引用如下:

(一)关于隔代探望权的法律依据认定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祖父母享有隔代探望权,但探望权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不因子女一方去世而消灭。祖父母隔代探望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延伸,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依法应予考量。”

(二)关于监护权与探望权的平衡原则

法院认为:“被告袁某某作为孩子的母亲,是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监护权,但其监护权的行使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原告沙女士作为孩子的祖母,在独子去世后,探望孙子既是自身情感需求,也能让孩子获得更多亲属关爱,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并不损害被告的监护权核心利益,被告不得以单方监护权为由完全拒绝探望。”

(三)关于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 原告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双胞胎孙子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2. 被告袁某某应对原告的探望行为予以配合,提供必要便利,不得无故阻挠;3. 探望方式以上门探望为宜,地点在被告袁某某住所,避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秩序。” 一审判决后袁女士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核心规则一:隔代探望权不必然对抗监护权,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为核心

祖父母并非法定探望权主体,其探望诉求不能直接对抗父母的监护权。法院是否支持隔代探望,核心看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若探望能给孩子带来额外关爱、符合公序良俗,且不影响直接抚养人的正常监护,即便监护人反对,法院也可能支持探望;反之,若探望可能干扰孩子生活、引发家庭冲突,则会优先保障监护权。

(二)核心规则二:特殊情形下,隔代探望权可突破监护权限制

司法实践中,两类情形下隔代探望权更易获得支持:一是父母一方死亡(尤其是独生子女死亡),祖父母探望成为情感寄托,也能为孩子补充亲情关爱;二是祖父母长期抚养孩子,双方形成稳定依赖关系。本案中沙女士老年丧子,探望孙子既缓解自身悲痛,也能给孩子多一份陪伴,属于典型的应支持情形。

(三)核心规则三:探望方式需兼顾监护权边界,不得过度干涉

法院支持隔代探望时,会严格限定方式、时间和地点,兼顾监护人的监护权行使。通常会优先选择上门探望、短时探望等方式,避免将孩子带离监护人控制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现有监护秩序的干扰。同时,祖父母行使探望权时,不得向孩子传递负面情绪、干涉抚养方式,否则监护人可请求法院调整或中止探望。

【结语】

隔代亲情虽珍贵,但不能凌驾于法定监护权之上。祖父母主张探望权,需以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不干涉监护权为前提;直接抚养人也不应仅凭监护权就完全阻断隔代亲情,应在情理与法律之间寻找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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